(2003年12月19日第七届工会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23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为体现医院对广大职工的关怀,工会启动送温暖工程,工程条例如下:
一、 职工生病住院慰问标准
1.职工生病住院探望费120元以内。
2.因公外出或在工作中受轻伤的探望费100元以内;重伤的探望费200元以内。
二、职工困难补助
在职职工提出困难补助申请后,
1. 自付药费(需我院职工保健出示证明)3000元/年以上可享受补助,补助费为实际
自费药费的20%,补助费限额为2000元。
2. 患严重疾病,如癌症、瘫痪等,全年病假为半年以上者,可享受补助800元/年;
全年病假为三个月以上者,可享受补助500元/年。
3. 职工家属患病,户籍人员平均生活费低于生活最低保障金,可享受补助500元/年。
三、家庭突发事件造成损失慰问标准家庭财产受雷、电、火灾等损害,在受害职工提出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后,可获得慰问金500—1000元。
四、 春节探望患重病的离退休职工标准
患重病的离休职工,1500元/年;患重病的退休职工,600元/年。
五、职工结婚庆贺标准
新婚夫妇一方为我院职工,庆贺费200元;双方均为我院职工,庆贺费300元。
六、 职工生日庆贺标准
全院职工每人在生日当月可获得价值70元的购买生日蛋糕的贺卡。
七、亲属身故慰问标准
父母、夫妻一方、子女身故的慰问金500元。
八、退休职工慰问品
自2003年起,当年退休职工可享受200元以内的慰问品和一次性贡献奖励金2000元。
此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