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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就医及审核结算流程》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1-07-03
作者:本站编辑

    京医保发[2007]27号 颁布时间:2007.03.26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器官、组织移植医疗保险费用报销的管理,不断提高我市医疗保障水平,保证参保人员享有安全、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医疗费用报销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6号)有关规定,我们确定了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及造血干细胞移植定点医疗机构,并制定了就医及审核结算流程,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就医和审核结算流程

    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申报审批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一、参保人员肝移植术后在以下五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抗排异治疗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2、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二附属医院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
       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二医院
       5、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
       二、参保人员在以下十七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1、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2、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3、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4、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5、卫生部北京医院
       6、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7、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8、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9、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10、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11、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二附属医院
       12、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零七医院
       13、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14、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
       15、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肿瘤研究所
       16、北京肿瘤医院
       17、北京市道培医院

    附件2: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就医和审核结算流程
      

    一、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就医和审核结算

    (一)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的申报、审批

    1、对参保人员的要求:

    参保人员肝移植手术治疗后需进行抗排异治疗的,可持肝移植手术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开据的相关资料,到本人申请进行“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开据“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诊断证明”,并到医疗保险办公室领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申报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详见附件3),按要求填写,经单位盖章后,携带《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到参保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

    经批准后,个人留存一份,另一份交到个人选定的“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期限到期,要及时续批。

    2、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

    (1)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出具肝移植手术相关资料及“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的诊断证明,并按要求填写《审批单》,医师签字后,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印章。

    (2)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应告知参保人员持《审批单》到用人单位和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3、对用人单位的要求:

    用人单位收到参保人员的《审批单》后,应按要求在《审批单》中填写意见,加盖印章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持《审批单》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4、对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

    (1)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辖区内肝移植的参保人员进行“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审批。在审批时需注意《审批单》的填写项目是否完整、齐全,参保人员所患疾病是否符合审批条件。符合条件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审批单》上完整填写审批意见,包括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名称、批准期限等,并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印章。同时,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完整、准确录入“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信息,并告知参保人员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变更《手册》信息。

    (2)“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只能确定一家,批准期限为一年,批准期限到期后,参保人员如要求变更的应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前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自动取消。

    (3)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完成“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审批后,将《审批单》(一式两份)及《手册》交还参保人员。

    (二) 就医和费用审核结算

    1、对参保人员的要求:

    (1)参保人员到本人选定的“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应持《手册》就医,并按要求出示《手册》。

    (2)参保人员“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申请报销。

    2、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

    ①参保人员首次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对《审批单》与《手册》信息是否一致,是否在有效审批期限内,并将《审批单》存档,单独进行管理。

    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为参保人员建立“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门诊病历,并按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病历书写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2]190号)中门诊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进行管理;参保人员每次就医,都应在“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门诊病历上详细记录有关检查、治疗、用药等情况。

    ③参保人员需住院进行治疗的,可不受本人选择的门诊抗排异定点医疗机构限制。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查验《手册》。《手册》上有“肝移植抗排异”审批信息且在有效期限内的,其住院期间发生的抗排异治疗相关费用可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由定点医疗机构按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予以结算。

    3、对区、县医疗经办机构的要求:

    区、县医疗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及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保险费用,应核查参保人员是否进行了“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审批,是否在审批有效期限内,门诊费用是否发生在本人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要求的,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结算。

    二、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就医和审核结算

    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参照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关于下发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定额付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5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造血干细胞移植就医和审核结算

    参保人员必须在市医保中心指定的造血干细胞移植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造血干细胞移植相关费用可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