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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关于本市离休干部在疾病诊断和治疗中使用贵重医用材料报销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1-03-30
作者:本站编辑

    各区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干部处、组织处、老干部处、各局、总公司、市属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更好地解决老同志就医中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本市离休干部在就医时,因病情需要,在检查和治疗中使用单项费用超过500元(含500元)的贵重医用材料,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规定支付范围的,可按实际发生费用原渠道报销,离休干部本人不负担。

          本通知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 京 市 老 干 部 局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 京 市 卫 生 局

                2009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