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补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造血干细胞移植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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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造血干细胞移植的管理,使广大参保人员有更多的就医选择,根据《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医疗费用报销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增补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为基本医疗保险造血干细胞移植定点医疗机构。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相关管理规定,保证广大参保人员的就医需求。
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