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院制剂报销范围变更内容(六)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院制剂报销范围变更内容(六)》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2﹞17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院制剂报销范围的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删除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品种及调整规范部分药品名称的通知》,结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院制剂管理工作实际,现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院制剂报销范围变更内容(六)》,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执行,并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维护工作。
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院制剂报销范围变更内容(六)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