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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属医疗照顾人员就医规定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属医疗照顾人员就医规定

发表时间:2012-01-30
作者:本站编辑
    为方便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就医,简化医疗费用结算流程,自2012年1月1日起,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以下简称医照人员)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改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医疗费用实时结算。下面就新政策作详细说明。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持“社保卡”就医规定  遵照以下条款执行。
    1、医照人员就医时需出示“社保卡”、《医疗证》或《优诊证》、《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或市社保中心开具的【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定点医疗机构为医照人员办理就医手续时,认真核验证件及“社保卡”。
    2、2012年1月1日起医照人员住院及门诊实行持卡就医,遵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持卡就医政策执行。
    3、实行持卡就医后,对公疗医照人员的相关政策不变,只是结算方式的改变为持“社保卡”结算。
    4、医照人员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仍执行原政策,即在职人员在一家合同医院就医,退休人员在一家合同医院、一家就近医院和一家社区医院就医,离休人员在一家合同医院、两家就近医院、及一家社区医院就医,离休人员在A类、中医、专科医院可以直接就医。
    5、下列情况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l         医照人员转诊、转院;
    l         医照人员外购药品或家属为医照人员代开药品;
    l         医疗保险专用网络发生故障的排除;
    l         医疗费用的追回及补支;
    6、医照人员在校医院就医时,仍按有关公疗政策执行。
    7、医院垫付的费用不能直接删除,只能作红冲。
    8、报销范围:执行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三大目录)。
    9、医院负责为患者提供:医疗费用明细单、处方底方、申请特批药的诊断书和门诊收据。
    10、自2012年1月1日起,取消医照人员特批用药(标注★的药品)由医院上报市医保中心审批流程。医照人员就医期间使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内药品时,按“医保适应症”与“药品说明书适应症”两个范围比较按宽泛的执行。在限定范围内的药品给予公费执行,超出适应症范围的签署自费协议。住院期间使用公费医疗报销范围以外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时,也应签署自费协议。
    11、出院病历:同医保病历检查程序。
    12、出院结算:同医保患者。(3日后结算)。
    13、市医保中心对出院费用进行审核,经审核结算后支付医院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