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白内障等单病种付费管理办法进行调整的通知
一、白内障病种费用支付额调整为:
(一)参保人员因患白内障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单眼白内障类手术+单眼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714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711元,参保人员自付1003元;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3319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522元,参保人员自付797元。
(二)参保人员因患白内障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双眼白内障类手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按第(一)条执行。
(三)参保人员因患白内障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双眼白内障类手术+双眼人工晶体植入术,或单眼白内障类手术+双眼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431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695元,参保人员自付1736元;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5928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505元,参保人员自付1423元。
(四)参保人员因患白内障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双眼白内障类手术+单眼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661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403元,参保人员自付1258元;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382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330元,参保人员自付1052元。
(五)白内障病种费用支付额中每只眼含粘弹剂费用189元,如参保人员自愿选择高于该费用标准的,高出费用由参保人员另行自付;参保人员行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中每只眼含人工晶体费用810元,如参保人员自愿选择高于该费用标准的,高出费用由参保人员另行自付。
二、腹股沟疝、股疝病种费用支付额调整为:
(一)参保人员因患腹股沟疝、股疝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单侧手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828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349元,参保人员自付1479元;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193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004元,参保人员自付1189元。
(二)参保人员因患腹股沟疝、股疝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双侧手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914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967元,参保人员自付1947元;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5234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613元,参保人员自付1621元。
三、青光眼病种费用支付额调整为:
(一)参保人员因患青光眼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单眼青光眼手术+单眼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361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184元,参保人员自付1177元;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3982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026元,参保人员自付956元。
(二)参保人员因患青光眼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单眼青光眼手术+双眼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343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630元,参保人员自付1713元;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5888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475元,参保人员自付1413元。
(三)参保人员因患青光眼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双眼青光眼手术+单眼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705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895元,参保人员自付1810元;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5970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537元,参保人员自付1433元。
(四)参保人员因患青光眼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双眼青光眼手术+双眼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810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701元,参保人员自付2109元;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7052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360元,参保人员自付1692元。
(五)青光眼病种费用支付额中每只眼含粘弹剂费用189元,如参保人员自愿选择高于该费用标准的,高出费用由参保人员另行自付;参保人员行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中每只眼含人工晶体费用810元,如参保人员自愿选择高于该费用标准的,高出费用由参保人员另行自付。
四、股骨颈骨折病种费用支付额调整为:
(一)参保人员因患股骨颈骨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关节置换手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为21545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18313元,参保人员自付3232元。
(二)参保人员因患股骨颈骨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内固定手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为16469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12431元,参保人员自付4038元。
(三)股骨颈骨折实施关节置换手术治疗病种支付额中包含人工关节(股骨头或髋关节)费用5400元,如参保人员自愿选择高于该费用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另行自付。
五、阑尾炎、甲状腺肿、白内障、腹股沟疝、股疝、子宫平滑肌瘤、卵巢良性肿瘤、胆囊结石、拇(原字为足字旁)外翻、青光眼、股骨颈骨折单病种付费管理办法中增加“一次性自控疼痛注射装置(镇痛泵)费用不列入病种费用支付额,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