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简报2009(1)
近日北京市医保中心、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分别下发《关于将中药门诊煎药费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9]38号)以及《关于本市离休干部在疾病诊断和治疗中使用贵重医用材料报销问题的通知》(京组通[2009]12号)文件,现将主要精神摘要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关于将中药门诊煎药费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通知》
1、将中药门诊煎药费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甲类报销范围。
2、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报销范围,其报销范围品种、使用管理等按中药饮片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二、 《关于本市离休干部在疾病诊断和治疗中使用贵重医用材料报销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更好地解决老同志就医中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本市离休干部在就医时,因病情需要,在检查和治疗中使用单项费用超过500元(含500元)的贵重医用材料,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规定支付范围的,可按实际发生费用原渠道报销,离休干部本人不负担。
医保处
2009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