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名嘴傅达仁和作家琼瑶的离世方式再次引起了大众对安乐死的关注,而被国际舆论认为是“英国社会伦理观念的重大转变”的《成年绝症患者(生命终结)法案》于2025年6月20日在英国下议院以微弱多数通过,这被新闻界评价为使英国“在安乐死合法化问题上迈出了关键一步”,更把对安乐死的热议推向了又一波高潮。老年人和一些身患重疾或“绝症”(如癌症、长期卧床瘫痪者、各种神经元疾病等)的群体,尤其迫切需要了解相关知识。
由于历史原因,英国作为最早建立起现代法律体系的国家,其立法动态往往会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这次关于安乐死的立法,难免会引起骨牌效应。所以,如果这个《成年绝症患者(生命终结)法案》在2025年底再被上院通过,是否会造成一众国家特别是英联邦国家仿效也未可知。
我们不妨回顾一下英国90年来在安乐死立法上走过的漫长道路。
早在1935年英国就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合法化委员会”,以推动相关立法,但英国社会对安乐死的看法一直存在分歧。一个名为“关怀而不是杀生(Care Not Killing)权益组织”持坚决反对的态度,称“如果通过安乐死法案将是危险的,在社会是否尊重和珍惜弱势群体生命的议题上,将传递出一个令人颤栗的信息”。而另一个权益组织“有尊严地死亡”则支持安乐死法案,理由是民意调查证实,70%的民众都赞同“在医生帮助下的安乐死”。而英国医生工会却表示,坚决不背这个“锅”,“反对一切形式的辅助结束生命”。2016年9月英国议会下议院对“求死权法案”(俗称“安乐死法案”)进行表决,不出意料未获通过。但事过十年,英国下议院却以微弱多数通过这个以“成年绝症患者(生命终结)”为名的法案,这十年间究竟发生了怎样的变化,答案不难找到。让我们先看看这一法案的主要内容:
1. 对法案适用对象(被协助死亡的当事者)的规定: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不涵盖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年满18岁、被判断预期寿命不超过6个月、心智健全能够自主作出决定的绝症患者。
2. 申请安乐死的流程: 两名独立医生确认患者病情及其意愿后,由一个专家小组(包括精神病学家、社会工作者和律师)进行最终评估,且需患者经过14天冷静期后再次确认决定。
3. 协助死亡的具体操作方式:医生可以开具致命药物,但必须由患者自行使用。医务人员只是“协助死亡”,不得直接实施“安乐死”。
4. 法案开始实施时间:需上议院审议,预计可能在2025年底前通过。若最终生效,将在4年后(即2029年)开始实施。
不难看出,英国的这一法案与2000年荷兰通过的法案并没有实质不同。事实上,2000年以后又有比利时、瑞士、卢森堡、美国俄勒冈州等5个州、澳大利亚的某些地区、加拿大魁北克省等相继通过了允许“主动寻求死亡”的法律,每年都有数以千计的患者自费“安乐死之游”,到法律允许安乐死的国家实现自己的愿望。这也成为荷兰在2000年率先实行安乐死法案后,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安乐死立法进程的重要原因。二十余年的实践证明,尽管有人借助安乐死之名制造过一些谋财害命的恶性事件,但数量极少,在可控范围,这让一些原来持反对态度的民众也改变了态度。耐人寻味的是,英国的法案中“忽略”了高等法院的审批环节,而这一法律程序在已经为安乐死立法的国家极为看重,认为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英国在这一问题上的“忽略”出于何种考虑,究竟是一个进步,还是一个漏洞,抑或是法院对这一敏感问题的有意规避,故意“不蹚这趟混水”,值得我们继续观察研究。
纵观世界,那些对安乐死基本持积极态度并为此立法的国家,几乎都在欧美,而亚非拉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安乐死的态度相对消极,讨论的深度也不尽相同。如果说,这个现象说明在经济文化较为落后的地区,对于死亡质量的考虑还没有提到日程,民众对安乐死采取消极态度,但日本这个可比肩欧美的发达国家,在安乐死立法问题上却颇为“东方”,秉持了与东方国家相同的审慎态度。
早在1962年,日本的名古屋高级法院即针对一个具体案件,提出了安乐死必须具备的6个条件,引起了广泛讨论。这6个条件是:①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认定患者有不治之症并有临近死期的证据。②患者极端痛苦,不堪忍受。③解除患者死前痛苦为唯一目的,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④必须有患者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⑤执行的方式必须是伦理上可接受的。⑥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特殊情况下无法找到医生时才可以由适当的人来执行。
半个多世纪以来,对这6个条件的争议不断,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①医学诊断的不确切性(是否为不治之症,死期是否已临近)。②病人要求进行安乐死的真诚性(一时冲动或病态心理)。③病人自身痛苦的程度(亲人不忍,而非病人不能忍受)。④医疗条件、外界环境对病人的影响以及亲属的动机等。六十余年过去了,这些仍然是各国在安乐死讨论中绕不开的难题。
中国台湾目前尚未将“安乐死”合法化,但已通过了《安宁缓和医疗条例》和《病人自主权利法》,允许“自然死”和“消极安乐死”,即停止无效的维生医疗,在实践中有其可行性和现实操作的可能。
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禁止实施安乐死,并认定这是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全国已经有多起因此受到刑罚的案例。估计在比较长的时期内,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仍然不会实现。这是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情况迥异,经济文化差别巨大,有的地区对弱势群体(如老年人、残障人士)的保护机制相当薄弱,一旦安乐死合法,便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由于面临巨大的社会家庭和道德压力,迫使患者选择死亡以减轻家庭负担。此外,也不排除在复杂情况下会有谋图杀人者钻法律和医学空子的可能。
在现行法律下,我国提倡患者在清醒时签署生前预嘱,实施安宁疗护。在患者没有行为能力时,家属也可以签署《放弃抢救同意书》,同意放弃无效延命治疗,如停止呼吸机、营养液、透析等生命支持设备的使用,放弃某些化验、体检,不再进行放化疗和抗菌治疗,只进行使患者舒适的安宁疗护照料。总之,通过做“减法”允许自然死亡,替代传统的“生命不息,救命设备不停”的冰冷的工业式流水线操作,以尽量避免在延长患者生命的同时延长患者的痛苦。
“乐生拒死”是人类共有的天性。安乐死是人类对生死规律不得不做出的妥协,对安乐死过分美誉和美化,甚至心而往之,是有悖于人之常情和伦理的。重视死亡选择权实现优逝,提高死亡质量才是民生的刚需。“安乐死”背后隐藏着人类自身道德困境的深层矛盾,即使在安乐死已经可以合法实施的国家,这也只能是一种万般无奈情况下的个别选择,不可能成为人们对死亡方式的普遍选择。
形势的发展正在倒逼社会加强对安乐死的重视和研究,对安乐死深入讨论将使人们对生命、死亡的认知发生微妙而深刻的变化,从而推动医学的发展,也许这才是我们今天直面死亡、讨论安乐死的意义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