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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规章制度

基层工会组织制度

        1.基层工会组织制度概述
    组织制度是指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形成对组织的结构、运行和人员管理实行有效调控的一种措施体系。基层工会作为基层社团法人,它的结构合理与否,运行是否正常,直接影响她的整体功能的发挥。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她的存在和发展是否合理,主要应遵循以下原则:     
    (1)目标一致原则。建立一个组织和机构,必须以共同的总体目标为基础。
        (2)统一指挥原则。同类性质的社会活动,必须归属同一个单位;一个组织中的人员,只能由一个上级来领导。
        (3)权责相称原则。每个领导者管理下属人数多少要适当,干部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
        (4)沟通迅速原则。在一个机构内,自上而下的命令指示和自下而上的请示汇报,都要有明确的路线。
        (5)层级管理原则。在正常情况下,一个组织内人员的工作关系,应该遵循明确规定的层次和级别。非遇到特殊情况,不得越级请示和越级指挥。
          工会组织是一个群众性组织,除了她的结构和运行基本与上述组织理论相一致外,还具有她自身的特点。基层工会组织是直接面对职工群众的最基本单位,我们所应遵循的原则还有:组织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运行方式为自下而上和自上而卞相结合;实行受企事业党组织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以基层党组织领导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等等。
          2.基层工会组织制度的主要内容
          基层工会组织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整个工会运动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只有基层工会的组织体系健全,运行正常,基层工会充满活力,工人运动和工会运动才会生机蓬勃。因而,组织制度建设对于基层工会而言是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基层工会组织制度主要依据《工会法》、《劳动法》、《中国工会章程》、《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集体所有制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全国总工会总工发[19971 24号)等法律法规和章程条例而建立,它的主要内容有:
        (1)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登记制度。法人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与公民(自然人)相对称。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是: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工会法人就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即是依法成立的,有着独立人格,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工会组织。
          我国《工会法》对基层工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作了专门的规定,即“基层工会组织具有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这里包含着两层意思:一是基层工会组织可以是社会团体法人;二是基层工会组织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只有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基层工会,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除此之外,基层工会要取得社一团法人资格,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应当向相应的审查登记机关报送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上级工会发出的基层工会成立的证明、自有经费和财产证明、办公活动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的审查、核准、登记、发证机关,按属地原则及录属关系确定。隶属于县级及县级以下工会的,由县级工会审查报市(地)工会核准、登记、发证。隶属于市(地)工会的,由市(地)工会直接审查、核准、登记、发证。隶属于省总工会的,由省总工会直接审查、核准、登记、发证。工会主席或主持工作的副主席是工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工会会员会籍、会费管理制度。工会会员会籍资格,《工会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医院、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职工加人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填写人会申请书,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有工会组织的医院、事业和机关的正式职工,”凡符合工会章程规定的人会条件的,不受工龄的限制,都可以申请加人工会。临时工、季节工、短期合同职工等,在岗期间是以工资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只要自愿申请,承认工会章
    程,都可以吸收加人工会。临时工、季节工、短期合同职工人会以后,因合同期满或生产季节过后离开原单位的,其会籍保留在原单位。保留会籍期间不缴会费。重新到新单位工作时,可以把会籍关系转到新单位,恢复工会活动。
    工会会员的会籍处理,有四种规定:①会员有退去自由;②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③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④会员因失业或暂时离开职业岗位,长期不能参加工会组织生活,可保留会籍。
    工会会员有缴纳会费的义务,会员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三项收入的0.5%交纳会费,奖金、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不属于结构工资,不交会费。基层工会不能自行规定应交多少。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会会员B前仍按全总1978年颁发的《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规定,按会员本人每月工资收人的0.5%计交会费。“工资收入”具体包括:①机关的工会会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②事业单位的工会会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③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会员:岗位工资、等级工资。会员工资收人合计尾数不足10元部分和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收
    入,仍暂不计交会费。
        (3)工会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基层单位会员的最高权力机构,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
        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①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②讨论并决定基层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③对基层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④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补选、增选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⑤选举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在200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 25%至20%;会员在 501至 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 20%至10%;会员在 1001至 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 10%至 6%;会员在 5001至10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会员超过万人的大型医院事业单位,会员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会员在2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一般应召开会员大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代表大会时,须报经上级工会批准。代表人数比例不得少于会员的30%。会员代表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医院单位中的工人会员代表,学校、科研单位中教职员工和科研人员会员代表,一般应占会
    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关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有关规定,可参阅《中国工会章程》和全总《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等条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