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争议解决途径及相关知识
建立和谐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创建人民满意医院,医患间的和谐更显重要,医疗工作是高风险职业,医疗机构是广大患者就诊医疗的公共场所,为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营造医院和谐环境,加强医患沟通,增进医患感情,使广大患者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及合法权力的维护,现将有关医疗法律知识及相关常识告知患者及家属:
一、出现了医疗争议,患方能与医院“私了”吗?
答:政府办的医院属于国有资产,受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管,院方不可与患方“私了”,北京地区各级医院按市政府及市卫生局规定加入了医疗责任保险,按照医疗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发生医疗争议的双方应按法定程序维护各自权益。
二、 医院就医疗过失单方面向患方作出的赔偿与许愿有效吗?
答:无效。因为《北京市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第十八条规定:“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三、 患方在医疗责任争议中不应采取哪些行为?
答:不应采取违法行为,医疗场所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特殊公共场所,干扰和破坏医疗公共秩序,是对其它病人医疗权利的侵权,也是对医院及其医务人员依法职业的侵权。依据刑法、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医师法、《信访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安部、卫生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等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违法行为:
(1) 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2)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3) 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
(4) 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5) 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工作、诊疗活动的;
(6) 在医疗机构内、外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堵塞交通、干扰诊疗环境;
(7) 抢夺尸体或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经劝说无效的;
(8) 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
四、 上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卫生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中规定:对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北京卫生法研究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缩写字母:BMDIC是何机构?
答:市政府《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第7条明确,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是“从事医疗责任争议的调查、调解处理、诉讼及防范指导等工作的卫生法律服务的社团组织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它在患方、医方和保险方之间是独立的第三者,不是医疗纠纷当事人及其行业有利益关系的任何组织或机构,也不能是保险公司参加组建的调处机构。它依法受有关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北京卫生法研究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即BMDIC,它是全国第一家专业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和医疗过失防范的卫生法律服务机构。
六、 找BMDIC调处,需支付多少费用?
答:医疗责任参保医院与患方发生医疗纠纷,患方不用支付费用,BMDIC可为患方选择法定程序处理提供咨询服务。
七、 患方哪些人可参加BMDIC调处?
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人:
(一) 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 必须是患者、近亲属和近亲属共同书面委托的代理人,非近亲属代表和非代理人不得参加;
(三) 代表人和代理人一般不得超过3人;
(四) 近亲属一般指患者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八、 BMDIC调处一起医疗纠纷案需要多长时间?
答:取决于双方当事人诉求的合法性与合意性,短则几小时,长则60天,经过诉讼程序或行政程序处理的案件除外。
出现医疗争议,患方有权选择法律诉讼程序或卫生行政程序。BMDIC也可为患方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九、 BMDIC调处定赔需要患方提供哪些原始单据?
答:包括以下几种:
1.医疗费用的原始单据有以下
(1) 住院结算单原件;
(2) 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原件:
(3) 被保险人出具的医疗费分项说明,包括:患者原发病医疗费用数额、因职业过失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后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说明应有被保险人签字盖章;
(4) 能够证明医疗费数额的其他原始单据。
2.误工费证明
由所在单位出具工资收入证明及因就医造成的误工损失证明,该项证明应当明确说明误工损失数额,并加盖单位公章;无工作单位的,按照北京市上年度人均工资及误工时间计算。
3.残疾用具费证明须包括以下资料;
(1)被保险人出具工资收入证明及因就医造成的误工损失证明及所需用具的名称、类型、型号等;
(2)患者购买普及型用具的原始发票。
(3)患者工作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的工资及奖金福利证明;
(4)有工资的陪护人员身份证、工作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的工作证明及工资证明;
4.被抚养人情况证明
(1)出具证明的单位应为患者住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等单位之一;
(2)证明内容为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且无劳动能力的被抚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患者户籍所在地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加盖出证单位公章。
5.共同抚养人情况证明
配偶或兄弟姐妹等共同抚养人的人数、姓名、性别、年龄等情况证明;
6.其他原始单证,包括:
(1)交通费原始凭据;
(2)患者或近亲属住宿费原始凭据;
(3)调处中心的调解费原始收据;
(4)尸检费、鉴定费等收据。
十、患方提供的单证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1)符合财务制度报销规定的原始票据,不得弄虚作假;
(2)单证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单证主体开具的;
(3)属于赔偿期限内的;
(4)单证上的字据清晰、可认、无添加或涂改的;
(5)属于赔案范围、赔偿范围和限额内的。
单证应当由患方在专用《单证粘贴页》上按分类呈鳞状依次粘贴,在粘贴页背面栏中分别准确填写单证的分类张数、金额和合计张数、金额,并签名经核为据。
十一、医疗争议解决还有其它途径?
答:若医患双方不同意BMDIC调解结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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