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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园地

活动通知

京卡互助服务卡章程

     

    第一条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为发展银行卡业务并向北京市的工会会员提供相关服务,规范本行与有关当事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制定本章程。办理北京银行借记卡业务的北京银行分支机构、与北京银行借记卡业务有关的特约商户及其他合作单位、京卡互助服务卡的申请人及其代办机构和代办人、京卡互助服务卡的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 京卡是本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的一系列银行卡的通称;京卡互助服务卡是其中的一个借记卡品种,是依据本行与北京市总工会的合作关系而面向北京市的工会会员发行的银行卡。


    第三条 凡承认并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北京市工会会员所在单位、所在工会或其上级工会,均可代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工会会员,到本行在北京地区的营业机构申办京卡互助服务卡,申办时须遵循本章程以及本行、北京市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 京卡互助服务卡须在工会会员自愿申办的基础上,由会员所在的工会或其上级工会(以下统称“代办单位”)统一代为办理,原则上本行不接受工会会员个人直接提出的办理申请。代办单位在办理前应向会员出示本章程或提示会员在本行官方网站等可靠渠道查阅本章程,在会员充分理解并同意本章程后,方可为会员申办京卡互助服务卡。会员不愿申办京卡互助服务卡或者对本章程的内容尚存疑问或异议的,代办单位不得为会员申办。


    第五条 会员(申请人)申办京卡互助服务卡时,应使用实名,并通过代办单位或代办单位授权的经办人向本行提供个人身份信息、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本行、北京市总工会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文件和材料;申请人保证其所提供的上述资料真实、完整、合法且有效,并确认其提出申请即表明其已授权代办单位及其指定经办人代理申请人本人开立京卡互助服务卡、签署开户申请书等开户法律文件、代为领取卡片和密码函。代办单位和经办人应对申请人的工会会员身份、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和有关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上述资料信息以及代办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信息均属真实、完整、合法且有效。


    第六条 为满足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或为核实申请人、经办人、代办单位或持卡人的身份信息之目的,本行可向有关方面查询、了解、收集与上述人士的身份或风险有关的信息。本行根据审核结果自主决定是否核准同意发卡,无论最终是否核准发卡及卡账户是否终止使用,有关申请资料信息均不予退还。本行对于申请人、经办人、代办单位、持卡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将依法予以保密(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以及依照中国法令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征信机构、本行股票/债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或做出适当披露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办卡申请经本行核准同意后,代办单位应指派经办人在本行要求的期限内到本行指定营业网点领取卡片和密码函,逾期不领取的,本行有权视为代办单位和申请人中止或撤销了办卡申请,并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代办单位应尽快将领取到的银行卡、密码函交付给申请人本人签收,申请人签收时必须检查银行卡卡片和密码函的完好性,对于破损的银行卡卡片或者发生破损、已被拆封、密封不完全等不安全现象的密码函,申请人有权且应当拒收。


    第八条 申请人收到京卡互助服务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签名并妥慎保管,需要持卡人进行银行卡交易的签字确认时,持卡人应以相同式样签名进行签署确认。同时,申请人应在收到卡片后,尽快通过本行的营业柜台或自助终端修改密码函中由本行系统随机设置的交易密码,并尽快通过本行的营业柜台、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修改密码函中由本行系统随机设置的电子银行密码;在密码修改完成前,持卡人不应使用该卡进行资金收付或其他交易,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不利后果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使用凭密码刷卡消费功能在适用区域内刷卡消费交易确认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特约商户及本行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第九条 京卡互助服务卡属于个人借记卡,卡内包含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和外币储蓄帐户,具有人民币的储蓄、消费、转账结算、现金存取、账户余额查询等京卡借记卡标准功能,并具有外币储蓄功能。卡内存款按照本行依法确定的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存款利息,本行有权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持卡人应确保存入卡账户的资金是其个人的合法收入或是属于其个人可以合法持有的资金。京卡互助服务卡不允许透支,持卡人须在账户中足额存入款项后方可进行消费、提现等交易。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及银行卡交易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持卡人自行解决,本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带有“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标识的京卡互助服务卡,可使用该银行卡组织的相关服务。持卡人在带有“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标识的设备上进行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交易设备进行交易时,须遵守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本行、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因操作失误或机器故障等任何原因造成吞卡的,持卡人应立即与自助设备所属银行联系并在该行要求的期限内(本行自助设备吞卡的应在吞卡日起七日内)到该行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该行有权自行处理卡片;除本行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以外,因持卡人遗忘等有任何原因造成卡片被他人利用的,其损失和不利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 为控制风险之目的,本行有权对持卡人在一定时间内通过特定渠道进行特定类别交易的次数或/及最高金额进行限制,并可酌情调整限制规则;具体以届时本行公布施行的为准。


    第十三条 京卡互助服务卡卡片和账户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持卡人仅可将卡片和账户用于本行以及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且须遵守本行有关借记卡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业务管理规定、中国法令以及使用地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卡片或账户进行或协助他人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对于本行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的交易,本行有权暂缓处理、拒绝处理或撤销已处理的交易,持卡人应积极配合本行的相关调查。


    第十四条 持卡人使用、更换、挂失卡片以及开立账户、撤销账户、使用账户办理业务时,应遵守本行的业务规定并按本行规定标准缴纳有关费用,本行可自行从持卡人的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缴费用。持卡人持有或使用京卡互助服务卡而已经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毁损、到期失效、更换、收回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


    第十五条 凡使用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密码或本行核发的数字证书等本行认可的身份认证工具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本行依据密码、数字证书等数据电文信息处理交易而产生的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证据。


    第十六条 重要安全事项:(1)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以及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卡片、卡号、密码、数字证书、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申请资料信息等敏感信息,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本行;在本行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本行将凭借核对部分敏感信息的方式来确认卡片或卡账户的使用者是否为持卡人。(2)持卡人应亲自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京卡互助服务卡卡片及密码、数字证书等身份认证工具,卡片丢失、被盗抢、毁损或者密码、数字证书等身份认证工具泄露后,持卡人应及时致电本行客户服务热线或到本行指定网点或通过本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挂失手续,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持卡人对于挂失生效前他人使用该卡、利用密码等所形成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持卡人办理口头挂失手续的,应当在口头挂失有效期内及时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有效期满后口头挂失自动失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的挂失视为口头挂失。(3)对于非因本行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导致银行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数字证书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在互联网、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银行卡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本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费率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并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持卡人。京卡互助服务卡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均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十八条 京卡互助服务卡卡片的所有权归本行所有。持卡人使用卡片或卡账户时违反本章程或者中国法令的有关规定的,本行可采取停止用卡、停止交易等措施,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


    第十九条 为便于工会进行会员管理等目的,北京市总工会、持卡人所在工会及其上级工会有权从本行获得持卡人的姓名、京卡互助服务卡卡号以及所在单位名称,但本行不会因此向有关工会提供持卡人个人的账户存款余额、交易记录等情况。无须持卡人另行授权,上述有关工会即可向持卡人的京卡互助服务卡账户发放互助保险金、福利金等款项,并可在向本行提供有关会费收取标准的书面说明后委托本行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缴纳的会费,持卡人同意本行按有关工会的要求办理代发代扣;若代发代扣款项有误,由工会与持卡人解决,本行不承担责任(但因本行过错引起的代发代扣错误则由本行负责纠正)。


    第二十条 北京市总工会等工会组织或其合作单位、北京银行或其合作单位可以为京卡互助服务卡持卡人提供相关的服务、优惠和便利,持卡人享受服务、优惠和便利时应遵守相关的活动规则,如有纠纷应与具体服务、优惠和便利的最终提供方解决,本章程涉及的其他各方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因丧失会员身份或其他原因不能享有工会(或其合作单位)提供的或者本行(或其合作单位)针对在册会员(或特定会员)提供的服务、优惠或便利的,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以及有关京卡互助服务卡的一切事宜适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章、规定和命令(在本章程中简称为“中国法令”),未尽事宜依据本行业务规定及银行业惯例办理。有关本章程的一切争议,若未能由争议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本行总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2009年8月1日起生效。对本章程的修改由本行做出,经本行以本行官方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电话银行、服务热线等任一方式公布后,于本行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即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在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本行保留对本章程的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