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执行新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药剂科 丁曦)
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和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自9月11日起施行。《办法》共计二十八条,对处方概念、医师开处方的原则、依据、方法等做出了明确规定。需强调的是,本《办法》第七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第十条中的第(六)条: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第十三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症,老年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当有病历记录。这些规定对澄清过去临床医生开具处方时的某些模糊认识应起到很好的作用。在《办法》中对药剂人员的责任做了明确规定,这对提高药剂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以及与临床医师的良好沟通和相互理解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办法》提高了对医师和药师的工作要求,但执行严谨得当,会有利于提高医院管理质量、有利于减少医患矛盾,也使卫生行政部门有了统一的处方考核标准。我们每一位医师和药师都应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其精神,为全面规范、提高我院的处方水平做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