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癌症康复会 (英文名称:Beijing Cancer Rehabilitation Society,缩写:BCRS)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地区的癌症患者和热心癌症康复工作的医务人员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提倡医患结合,团结广大癌症患者,自救互助;提倡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奉献精神;提倡癌症患者要自重、自律、自强和自爱,提高癌症患者的生存质量,最终回归社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群体抗癌”、“群防群治”促进癌症康复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实际,发挥优势,科学确定发展战略,走科学发展之路。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各类抗癌科普宣传活动;
(二)组织癌症患者交流自身的癌症康复体会,鼓励新病人的抗癌勇气,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和决心;
(三)组织各种有益于癌症病人身心健康的文娱活动、体能锻炼、康复旅游等活动;
(四)向国内外筹集经费,用于开展癌症康复活动及救助有实际困难的癌症患者;
(五)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呼吁、反映癌症病人的困难;
(六)帮助癌症患者解决就医、康复指导等实际困难;
(七)与有关部门或团体合作,共同探讨具有中国特色的癌症康复方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的癌症康复组织,志愿赞助癌症病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可成为本会之团体会员。
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一)经医院确诊的癌症患者,(包括白血病、淋巴瘤及肉瘤等),愿参加本会活动者;
(二)热心癌症康复事业的医药、医护人员及社会各界人士;
(三)愿为癌症患者献爱心作奉献的志愿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批准后,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团体会员:
(1)群众性康复组织的团体会员,有优先获取康复信息、工作经验等的权力;
(2)对癌症康复者有奉献的团体会员单位,有获得荣誉证书的权力;
(3)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力,享有被选举权;
(4)退会自由。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以自动退会论,或严重危害本团体声誉或合法权益者,经常务理事会通过除名。
(5)本会与团体会员无隶属关系。
(二)个人会员:
(1)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2)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享受本会的服务;
(4)有选择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团体反映相关信息和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l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或修改会章;
(三)选举理事会,决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四)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及工作方针;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其它相关重要事宜。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负责审查和监督常务理事会的年度工作及总结。选举大会的名誉会长,聘请医学顾问。理事会成员为具有管理才能和具有群众工作能力的志愿者。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一般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 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款;
(三)有关单位拨款;
(四)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本团体经费产生的利息;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9年10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