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肿瘤防治研究所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科研、教学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使国家财产免遭损失,优化实验室环境,保证科研工作正常秩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院所长是科研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负总责。保卫处、科研处会同院所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对科研生产安全管理行使监督、检查、奖励和处罚职能。
第三条 各级领导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
第四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全面负责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并指定一名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该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对该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责任,有权纠正违章行为。
第五条 全体实验室工作、学习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确保人身安全。
第六条 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科研教学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并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
第七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报保卫处备案,并严格贯彻执行。
第八条 各实验室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定期(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实验室的安全情况,及时排除隐患。
第九条 医院与各研究室、课题组签订安全协议书、各研究室课题组与实验室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实处。
第二章 消防安全
第十条 实验室区域要保持通道畅通,严禁在走廊堆放物品阻档消防安全通道。对已配备的消防器材,要求妥善爱护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保卫处将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明了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参加有组织的消防知识学习,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实验室工作或进修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教育。
第十三条 实验室增加大型耗电仪器设备时,须逐级审批。同时考虑本区域用电负荷,防止因超负荷用电发生火灾。
第十四条 规范安装电器设施,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处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严禁使用明式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热得快、电熨斗等。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不必要的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的药品要保管好,谨防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章 环境安全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实验室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对三废要及时申报、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违者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协助收集、存放有毒有害废液、固废及生物样品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对实验动物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措施。妥善处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对实验样品应集中存放,定期统一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第十九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果皮。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四章 化学危险品、放射性物品安全
第二十条 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登记、交接、检查、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危险物品的实验室要制定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经常对使用危险物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实验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放射性实验。学生使用危险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化学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对剧毒、放射性物品严格安全措施,坚持两人管理、两人一起领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化学危险品保管,存放地点必须采取相应可靠措施,严防发生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
第二十四条 对存放中的危险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检查工作应有书面记录。
第二十五条 化学危险品的领用,凭化学危险品使用申请报告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领料单到化学危险品仓库办理领料手续,并做好详细的领料和使用记录。
第二十六条 凡是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必须贴放射性危险标志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做好使用后的环境检测工作。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
第五章 压力气瓶安全
第二十七条 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室外,并且放在规范的、安全的铁柜中。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严禁使用超期气瓶,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由后勤部门负责送检。
第二十九条 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第三十条 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第三十一条 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 ,随时排除安全隐患。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器具。
第六章 仪器设备安全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度,经常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后勤管理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防止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不懂操作规程,不能动用仪器设备。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三十五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七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院所实验室管理委员会、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和医院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保卫处、科研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试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改正。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尽快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 院所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所在科室负责人责任。
第四十条 对于一贯遵纪守法,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院所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北京市肿瘤防治研究所
2006年2月28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