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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园地

工会规章制度

基层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院职工,包括符合入会条件合同制职工、临时合同制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都可以加人中国工会组织。
        第三条 要求加人工会的职工,须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人会申请书,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本院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其会籍从北京大学医学部工会批准之日算起。
        第四条 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的各项活动,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好应尽的义务,及时缴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退会自由。会员提出退会申请,经由所在工会小组提出,由医院工会委员会批准。从退会之日起停止缴纳会费,并收回会员证,并在原会员登记表上予以注销。
        第六条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会费、不能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退会手续与第五条同。
        第六条 凡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经由医院工会委员会决定,开除其会籍。
        第八条 工会会员调离本院,其会员关系随同本人的人事关系一起转到新单位,调入本院的会员其会员关系亦雷同。
        第九条 会员因失业或下岗,长期不能参加工会组织生活,本院工会保留其会籍。
    第十条 会员调到没有工会组织的单位工作时,可保留其会籍,到新单位组织工会时,再将有关材料转去,恢复会籍。   
    第十一条 会员离休、退休,可保留会籍。
        第十二条 保留会籍手续,应由会员所在的工会小组书面报告医院工会委员会核准,由院工会委员会在工会会员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该会员办理保留会籍手续的时间,工会小组负责通知保留会籍的会员从核准之下一个月起停止缴纳会费。
        会员办理保留会籍手续以后,离退休人员的会员证由本人保存,其他保留会籍者的会员证自作出保留会籍的决定之日起失效,并由院工会收回。
    第十三条 已经办理退会手续的职工,又提出申请人会,允许其重新办理人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