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益性科研院所行业定额实施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稳定支持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2007〕765号)有关精神,对公益类科研机构承担公益科研任务给予重点支持,培养造就高水平的公益科研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加大科研装备和基础设施投入,提高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公益性科研院所行业定额(以下简称“行业定额”)是指用于支持公益性科研事业单位长期稳定发展,开展符合行业科技需求和公益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的科研工作的支出,主要包括优秀人才培养、创新团队建设、开展自主选题研究、科研条件建设经费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市属公益性科研事业单位,包括北京市属财政补助科研事业单位,不包括转制的科研单位。
第四条 行业定额经费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能力提升。提升公益院所在开展公益性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提供公共服务、院所管理机制体制创新和院所影响力等方面的能力。
(二)人才涵养。通过开展自主研究、改善科研条件等手段,为公益院所培养和吸引学科带头人,打造高水平创新团队。
(三)项目引领。以设立自主选题项目的形式开展公益研究、公共服务等活动,使行业定额使用更具针对性,经费管理更加规范。
(四)机制保障。各单位内部应建立健全自主选题筛选与管理机制和经费管理机制,对定额经费的申报核定、使用监管、绩效评价等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行业定额预算的编制、公布与调整
第五条 行业定额经费预算标准是指根据国家、北京市科研工作和市级公益性科研事业单位有效运转的需要,结合财力水平,对行业科研经费各经常性支出所规定的费用标准。
第六条 行业定额预算标准在每年市级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编报下一年度预算工作之前予以公布。
第七条 行业定额预算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标准的调整应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行业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做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政策和物价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定额标准时,由市财政局统一考虑。
第八条 对行业定额支出范围和测算标准采取动态调整机制。市财政局组织定期对公益院所行业定额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调研,依据经费使用效果和院所合理需求对行业定额支出范围和定额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章 行业定额的支出范围
第九条 根据市级公益性科研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行业定额的支出内容包括科研教学、改革与发展、基本科研运行和科研仪器运维四个方面。
第十条 科研教学经费支出范围:
(一)公益性科研事业单位博士与硕士培养站点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学员学历培养支出:按照一定支出标准支出津贴补贴、伙食补助、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等支出。
(二)博士后工作站经费:主要用于工作站点正常运转的管理支出,包括管理人员参加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每年业务培训经费,各站年度工作会议、博士后评审支出、参加学术论坛、学术交流、培养培训等日常管理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改革与发展经费支出范围:
(一)开展自主选题研究:本行业领域前瞻性、基础性科研课题的自主选题研究;本领域长期性科学观测研究和信息平台建设;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设立的应急性科研项目;旨在培养和引进高水平科技人员和科研团队而开展的自主选题研究。
(二)保持科研能力水平:我市公益院所申报本领域国家级重大项目,包括“863项目”、“973项目”“国家自然基金项目”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项目匹配资金。
(三)开展公共科技服务:围绕公众普遍需求,不以盈利为目的,面向社会开展检验检测、开发设计、成果转化、人员培训等公共服务,以不断满足城市社会发展对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科学普及等公共服务的需求。
上述范围均以科研项目形式支出,并应严格执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可支出经费项目包括:(1)单台(套)价值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专用仪器设备采买;(2)材料费;(3)差旅费;(4)测试化验加工费;(5)会议费;(6)国际合作交流费;(7)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8)劳务费;(9)咨询费。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的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不允许纵向课题转变为横向课题,严格控制测试化验加工费的支出,各单位主管部门应对此出台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科研仪器设备运行发生的燃料动力费应在基本科研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基本科研运行经费支出范围:
(一)科研机构运行经费:包括公共性文献资料和数据信息购置;本单位人员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或专业资格认证培训;本领域内行业协会会费;网站、管理信息平台的运行和维护等用于保障科研单位从事研究和机构整体运行的经费支出。
(二)科研条件建设经费。包括实验室维修改造、试验用车辆使用、实验室污染物无害化处理、试验场地租赁、试验室物业水电采暖费用等用于支持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和科研基础条件平台改善等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 科研仪器运维经费支出范围:
(一)科研单位保障科研仪器正常运转所需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二)科研仪器维修、升级等方面支出。
(三)购买、更换配件。
(四)仪器检定费用。
(五)仪器租赁费用。
(六)仪器开发所需的人员培训、试验试剂等费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当年业务开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在支出范围内,统筹安排使用各项金额。
第十五条 明确禁止列支的经费:
(一)不得列支本单位人员经费(包括在职员工及离退休人员工资、保险、补贴、奖励等)。
(二)不得列支在职人员学历性继续教育经费。
(三)不得用于办公经费。
(四)不得购置车辆。
(五)不得列支基本建设项目。
(六)不得提取修购基金、成果转化基金等。
(七)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
(八)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研究内容支出不能用行业定额经费列支。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经费预算的申报核定
(一)行业定额经费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与公益性科研事业单位年度预算一同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人才培养站点、科研仪器价值等计算依据数据发生变化时,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基层预算单位要及时做好基础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工作,市财政局将基础数据库与部门预算系统衔接,自动生成相关经费预算数据。
第十七条 经费的执行
(一)各预算单位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行业定额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自主选题方案和立项审批程序,根据有关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编报项目(课题)文本(包括项目申报书、经费支出明细预算),经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同时,将项目文本报送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行业科研经费执行,并依照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统筹安排使用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从紧控制各项开支。
(三)预算执行过程中,用行业定额经费采购“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项目和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经费的监督
(一)预算单位应对本单位行业定额使用情况开展自查,并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单位每年初形成年度自查报告并附单位内部行业定额管理制度材料、资金管理体系材料、反映上年度本单位经费的使用情况以及科研活动、重要成果、服务业绩和人才培养等情况的材料,上述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相关材料的完备性和内容将作为公益院所评级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组织对公益性科研事业单位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其完成公益科研任务情况、科技创新能力情况、开展公益服务情况以及运行与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等。评价结果作为第二年改革与发展经费分配的依据。
第十九条 对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主管部门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或具体执行办法,并上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