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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科室

安彤同 - 通知公告

多吉美援助项目肝癌项目入选医学标准%20

发表时间:2013-11-17
    1.无法手术或远处转移的肝细胞癌 “无法手术”的定义:无法手术切除肝脏原发病灶和/或伴有远处转移 “远处转移”的定义:影像学检查或临床证实出现远处转移 2.原发病灶和/或转移病灶须经临床/病理诊断为肝细胞癌 第一版规定: 临床诊断: -AFP%20≥400μg/%20L%20,能排除妊娠、生殖系胚胎源性肿瘤、活动性肝病及转移性肝癌,%20影像学检查有肝癌特征的占位性病变者; -AFP%20<%20400μg/%20L%20需要肝内或肝外病理学检查证实为肝细胞癌的患者。 第二版规定: 临床诊断: -AFP%20≥400μg/%20L%20,能排除妊娠、生殖系胚胎源性肿瘤、活动性肝病及转移性肝癌,影像学检查有肝癌特征的占位性病变者; -AFP%20<%20400μg/%20L,存在肝病背景(乙肝、丙肝或肝硬化),能排除妊娠、生殖系胚胎源性肿瘤、活动性肝病及转移性肝癌,并有两种影像学检查有肝癌特征性占位病变。 --如果以上两项均不符合,则需要肝内或肝外病理学检查证实。 3.原发病灶和/或转移病灶须至少有一处经CT或MRI证实为可评估病灶。 单纯B超诊断结果不作为评估的诊断依据。 4.患者已经接受过多吉美治疗至少3个月,并已接受至少%20200mg/片×60片/盒×6盒多吉美治疗。 5.患者须提供项目注册医疗中心和/或项目管理办公室指定医院的相关检查资料(包括影像学资料等),资料须涵盖使用多吉美治疗前(2周内)、使用多吉美治疗后第4-6周、第10-12周的检查资料。 6.经指定医院注册医生参照RECIST标准,治疗12周内两次影像学检查中至少一次评价为完全缓解(CR)、部分缓解(PR)或稳定(SD)的患者;如果以上条件不满足,则需参照停药标准第一条规定。